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二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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