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消息:

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全球贡献与未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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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杨力,以下内容来自“海上法学院”。

作者简介:

杨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智慧司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研究基地主任,国际亚太欧洲法学院联盟联合创始人、秘书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人工智能作为驱动这场深刻变革的核心技术力量,与我国司法工作的融合早已超越了概念探讨,进入规模化应用的新阶段。随着人工智能在全球司法领域的渗透,这也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课题,从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下称《中国意见》),到202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行《法院与法庭人工智能使用指南》(下称《联合国指南》),国内外纲领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为推动人工智能司法实现数字正义提供了框架。

中国实践对全球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

引领贡献

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伴随智慧法院建设向数字法院建设发展的浪潮,经历从事务处理辅助向审判主业渗透应用,再到规范体系建设的渐进过程。无论在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场景,还是在人工智能司法的规范化上,中国实践的前瞻性、先进性和系统性都对全球司法人工智能发展做出了引领贡献。

在应用广度深度上,中国实践已形成覆盖司法活动全流程、多层次的智能辅助体系。《联合国指南》从司法机关和司法从业者角度,列举文档检索、翻译转录、判断预测、纠纷解决等“感知智能”的工具辅助应用,旨在为各国法院提供广泛的参考选项。《中国意见》作为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文件,表明中国实践已进一步拓展到全流程辅助办案(如智能证据审查与指引、法律法规和类案精准推送、全案由裁判辅助分析、法律文书自动生成与校验)、辅助司法管理(如案件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自动核查、司法行为智能巡查、廉洁风险动态监测)、服务社会治理(如在线调解咨询、诉讼风险评估、社会矛盾预警、辅助政府决策)等“认知智能”的全景式赋能。可见,中国实践不仅关注人工智能的司法事务性辅助,更强调技术对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全方位重塑,体现了中国将人工智能嵌入“智慧司法”建设的系统思维。

在规范建设上,中国实践展现了对人工智能司法的超前布局和整体规划优势。相较于2025年才推出的《联合国指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22年就出台了系统性的司法政策文件。在内容上,《联合国指南》定位于倡议性、指引性文件,主要作用是提供发展框架、倡导最佳实践、鼓励各国本土化,其实施主要依靠成员国的自愿采纳、国际组织项目支持及推广培训。而《中国意见》不仅设定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体系”的清晰时间表,而且以司法数据中台、数字法院大脑为核心,部署基础设施建设,尤其强调在司法大模型、可解释推理模型等人工智能司法关键技术上推动实现突破性创新,为下一代司法人工智能的泛在化应用奠定基础,展现了将发展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战略决心。该意见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实施路径体现了强大的系统推进能力与资源整合特征。

中国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

核心理念与伦理原则

比较国内外两份纲领性文件,不仅彰显中国实践对全球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引领,更能揭示国际共识与中国特色的交汇点,为高水平推动全球司法人工智能治理贡献关键性的“中国方案”。

《联合国指南》确立了包括 15 项内容的通用原则体系,核心理念可归纳为以人权为中心(保护基本人权与尊严)、安全可靠(安全性、准确性、可靠性)、透明负责(可解释性、可审计性、透明度、问责制)、人类主导(人类监督、辅助性定位)以及包容治理(多方参与、公平无歧视)。这套原则汲取了全球160多个国家的经验,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司法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普遍关切,其重要贡献是提供一个最大公约数式的伦理底线框架。

《中国意见》则提出了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五项基本原则,内涵与《联合国指南》高度契合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化。比如,安全合法原则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置于首位,超越了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要求,明确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与国家安全、网络主权深度绑定;公平公正原则不仅强调技术无歧视,更具体指出要结合“司法为民”“充分照顾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等,赋予技术更深的社会治理内涵;辅助审判原则与“人类监督”一脉相承,但表述更为清晰,“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透明可信原则除了对应可解释性、可审计性等,同时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使技术可信赖的标准与中国社会的价值评判体系相统一;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工智能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伦理,并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控与责任查究机制。

《中国意见》与《联合国指南》在核心理念上高度一致,反映了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文明发展的方向。而《中国意见》的独特性在于将全球共识与中国国情、法治道路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突出表现为:一是以高级别司法文件形式系统、鲜明地确立这些原则,并设立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等组织化、常态化机制推动原则落地,为全球人工智能司法治理树立了国家实践的典型;二是构建了人工智能司法从原则、目标、场景、建设到保障的闭环,为全球提供了大规模、深层次智能应用的中国场景、中国数据;三是将技术治理深度融入国家总体安全观和社会主流价值,开创了兼具技术理性、政治智慧与社会责任的高水平治理模式。

迈向以人为本、可信可控的

人工智能司法新时代

全球司法人工智能发展规则仍在形成之中,确立并恪守清晰、坚定的核心理念和伦理原则,乃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行稳致远的“压舱石”。随着“十五五”期间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全面推进,以及大模型等技术的突破,人工智能必然更深刻融入我国司法过程,但也会面临两大挑战。

一个挑战是,如何应对司法人工智能对法官、当事人诉讼角色和互动模式的结构性重塑?当事人、律师、公诉人越来越多利用人工智能提供证据分析、案例检索、预测模型、策略模拟,使起诉更精准高效,也会形成对弱势一方的降维打击,加剧诉辩结构性失衡的风险,还可能由于过度依赖人工智能,造成对虚构法条、案例等生成结果的滥用。所以,法院需要在确保自身人工智能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基础上,更多提供智能司法援助,恢复诉讼权利平等,让数字正义成为普惠性的正义;同时,要求当事人、律师、公诉人在提交的法律文书、论证意见中披露人工智能使用的程度,并由法院负责对人工智能的生成结果进行真实性验证,做到结果的可预期、可信赖。

另一挑战在于,如何让司法人工智能在最具人性特质的价值判断和社会效果实现自主平衡?当前,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处理“确定性”或“高概率”问题的得力助手,对司法活动中大量存在的“模糊性”“裁量性”和“价值判断”问题作用依然有限。特别是基于深度学习的复杂模型,其决策逻辑往往难以解释,这与司法活动要求的说理透明、裁决可信形成张力。正是因此,人工智能不可替代法官裁判被视为不可逾越的红线,需要强调任何司法判断必须由法官在亲历审理和独立作出,并在技术上大力研发可解释人工智能,在制度上探索建立人工智能辅助司法活动的记录、说明和备案规则,让算法黑箱在司法阳光下变得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理解并信任智能辅助的司法过程。

面对以上挑战,亟需构建以人为本、可信可控的司法智能生态。首先,建设高水平的全国一体化司法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司法数据词典、数据采集清洗标准、数据质量管理规范,解决当前数据定义模糊、格式不一问题。基于此,确立全国司法知识图谱构建的核心地位,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司法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建模进行结构化表示,形成机器可理解、可推理的法律知识底座,建立知识自动抽取、冲突消解和版本迭代机制,以及面向司法场景的大模型、多模态的司法信息理解、可解释的司法推理算法等领域推动关键技术攻关。

其次,进一步健全司法人工智能的全生命周期治理规则。建立司法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准入评估制度,明确在司法系统部署的人工智能必须通过性能测试、公平审计、合规审查和安全验证;推动算法影响评价与备案制度,对审判辅助功能的算法,要求开发方提供可解释性报告,说明其训练数据、核心逻辑、潜在偏差和解决方案,并向监管机构完成备案;探索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留痕和说明规则,要求司法人员对参考了人工智能生成结论的情况作必要记载和说明。

再次,以司法为民为中心促进人工智能司法的普惠包容。消除数字鸿沟,实现司法服务的无障碍触达,推动人工智能司法的的适老化和无障碍的司法智能服务界面,绝不让任何一位群众因技术门槛而无法接近司法;降低正义成本,建立全流程智能辅助体系,在立案前利用人工智能对案件进行风险画像和结果预判,引导当事人选择低成本的解纷方式;开发针对普通人的人工智能法律助手,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证据和进行陈述,降低对昂贵法律服务的依赖。

最后,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国际对话,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在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规模、顶层设计、规范先行等维度上,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下一步应当主动在联合国、世界司法峰会等多边平台,分享中国在坚持人类监督、保障公平公正、融入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并引导全球人工智能司法的伦理原则细化、风险管理实操、技术标准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全球司法人工智能发展治理新秩序,为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贡献中国力量。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报》2026年3月16日B1版“法治论苑”。本号所发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留言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更正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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