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林律师
王俊林律师以“拯救神烦狗”副玩法为例来阐述了可能涉及的权利保护情况:
一,需要明确“神烦狗”形象的权利人。资料显示“神烦狗”的原型叫Kabosu,主人是日本一位幼儿园老师。“神烦狗”图案源于一个名叫Homestar Runner的网上动画系列。那么“神烦狗”形象及其独创设计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相关权利应归属于该形象及其独创设计的创作人。
二,需要明确“拯救神烦狗”玩法最早是由哪个团队创作的,其创作时是否取得“神烦狗”形象权利人的授权。据了解,这种玩法可能是一款名为《Save the Dog》的海外游戏率先发布的,这就需要明确该游戏作者是否取得了权利人授权来使用“神烦狗”形象。
三,需要明确后来的模仿者,是照搬照抄在先游戏(包括图形、图案、UI界面、背景音乐等),还是仅借鉴了其底层机制,并加入了自己独创性表达。比如:是否对整体美术风格进行了较大程度改变,将狗的形象重制,全面重绘UI界面等。
以上三个层面的分析逻辑是递进的,但也要就个例做针对性地分析。如果游戏厂商仅把“拯救神烦狗”变成“简笔画救猫”,而整体界面布局、美术图文、图案元素等均与其它游戏有近似甚至相同,那也可能涉嫌对原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或复制权的侵犯。
其次,有游戏从业者认为“玩法一律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要深刻理解游戏玩法所涵盖的范畴,以及游戏玩法规则可能落入哪种权利的保护范畴内。例如,角色装备增益的数值,算不算游戏玩法范畴,是否受《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综上所述,对于游戏从业者,不仅要聚焦游戏产品本身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还要关注围绕游戏衍生内容的方方面面,包括推广宣传环节。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提高了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重了侵权者的赔偿责任。对于中小厂商来说,内部合规流程可能并不完善,加之经验较少,协同外部法律服务团队,或为降本增效之选。
本期【游法解读】合作律师:王俊林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带领的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涉及反垄断/竞争法、专利、商标、著作权、影视娱乐、互联网游戏与文创、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知产与刑事、涉外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