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新吾
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集团董事局主席袁小彬表示,数字经济关乎国运,资产数字化是发展新型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许多国家包括欧盟均高度重视数字资产的发展,纷纷制定相关法规,提升在下一代互联网与新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数字财产包括域名(URL)、NFT、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社交账户、网络游戏账号、网络商铺、虚拟货币(含游戏币、比特币等电子货币)、虚拟装备等一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电子数据与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滋生的新型的数字财产。区块链、NFT、智能合约、预言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科技,是资产数字化的重要科技。虽然广义的数字财产不仅着眼于实体资产,还可能触及金融和货币,但中国特色的数字资产是非金融化的,不是金融或证券产品,可以映射到实体资产,类似于商品的数字化。
非金融化的数字资产所引发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从21世纪初至今,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民法典》第127条正式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首次明确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同时,文化部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护网络游戏中的数字资产;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承认了其商品属性;央行发布的《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9条中,也确认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较为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立法实现对数字资产的保护与监管,例如开曼群岛通过《虚拟资产(服务商)法》及配套法规,明确就服务商提供的各类虚拟资产服务制定了不同的监管制度;香港证监会根据《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之精神发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明确了平台营运者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应考虑的一般纳入准则,同时辅以《2022年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规制利用虚拟资产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行为;新加坡则通过颁布《支付服务法》和《数字代币发行指引》,许可买卖数字支付代币,完善对其发行机构的监管;欧盟则提出了设立《加密资产市场条例》,将虚拟资产类别划分为3种类别,并分别明确具体保护监管规则。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数字资产的保护,仍然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对数字资产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仍处于空白阶段,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单行行政法规弥补。
建议明确非金融数字资产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法律救济路径,用法治保障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把握好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大局,比肩海外协议及基础设施,更需要创设中国特色的制度、协议、基础设施来维护数字经济的主权:
国务院牵头制定一部关于数字资产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数字资产的概念、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包括规制和预防洗钱,为数字资产保护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非金融数字资产发行方、交易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待时机成熟时由全国人大进行专门立法。
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数字资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确立数字资产交易保障机制,支持消费者依法对数字资产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