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字节资讯网2022年1月19日消息:

虚拟人火了!我能“复制”个“爱豆”吗?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元宇宙来了

  虚拟人火了

  虚拟人受追捧

  2022年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上,虚拟邓丽君与周深同台联唱,引爆了虚拟人概念。

  

  在一档综艺节目里,庞博和王昱珩与邓丽君的虚拟形象进行了实时对话,“邓丽君”还回答了现场嘉宾的“刁钻”问题。

  关于虚拟人,有的是这样的:

  

  2021年6月1日,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知识工程实验室迎来了中国首个原创虚拟学生—华智冰,清华大学为她办理了学生证和邮箱。

  有的是这样的:

  

  2021年10月31日,虚拟人柳夜熙在抖音发布第一个作品,24小时内涨粉破百万。

  虚拟人与“元宇宙”密切相关。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曾向媒体表示,“虚拟人”是元宇宙中的一个关键要素。“元宇宙”是2021年十大热词之一,虚拟人火也就不奇怪了。

  据了解,数字虚拟人是一种深度合成技术,以深度学习等AI技术为基础,包括语音、图像、视频等多种合成类型,将人体全身及肢体动作全方位进行数字化、可视化“复制”。随着技术提升,虚拟人越来越接近真实,虚拟人演员、虚拟人主播已出现在公众视野里。

  

  与此同时,虚拟人相关技术公司也开始受到资本热捧。据了解,进入2021年下半年,虚拟人相关公司融资进程加快,互联网大厂纷纷入局。未来,虚拟人制作有望更为便捷。

  随之而来的是伦理和法律风险。此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带来的“换脸”风险一度引起人们的警惕。虚拟人可以随意制作吗?虚拟人是否会引发诈骗等犯罪问题?对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复制”明星需授权

  “对于在世的明星,除非符合民法典的合理使用,肯定需要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数据法学专家何渊对本报记者说。关于合理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实施的5种行为。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和声音给予了同等保护。

  对于已故明星,在何渊看来,结合立法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需要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否则,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邓丽君”出现的那期节目中,部分嘉宾表示虚拟现实技术可以缓解人们对已故之人的思念,但也有嘉宾表示反对。对此,有心理咨询师提示说,使用AI技术“复活”已故亲人需要慎之又慎,处理不当有可能带来新的心理问题。

  未来需专门立法

  何渊提醒说,随着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虚拟人越来越难分辨真假,可能引发假冒人物原型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虚拟技术创造出一个人来,看起来和真人一样,跟你视频、打电话,你可能无法识别。”另外,虚拟人还将加大监管难度,带来监管上的挑战。

  目前,深度合成技术及应用已引起立法重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于2020年3月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另外,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也有相关规定。

  不过,与虚拟人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虚拟人的法律属性,虚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违法犯罪如何处理等。“未来需要对深度合成数字人专门立法”,何渊说。

  行业应自律

  “企业首先不能作恶”,在谈到风险防范时,何渊表示,数字经济需要政府与企业共同治理。企业应投入人物财建设合规体系,做好内部培训及伦理审查等,不能只靠政府监管。

  “AI生成内容最好在制作时就予以标记。”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企业自律的体现。对于未能标记的,腾讯研究院发布的《AI生成内容发展报告2020》指出,“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进化,相应的鉴别技术也在同步发展,以期能够迅速鉴别并可靠标记AI合成内容。”

  “不能仅仅依靠一方的力量,需要各负其责。”何渊强调各方要有合作治理理念,提前防范相关法律伦理道德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明皎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张博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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